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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修改部分以加粗标注)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第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效。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
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捷的网络或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为出席。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
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
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
之二十的;
(2)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
三十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
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
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三十的; 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 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弃权。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 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将所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应
形成的决议按照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将所形成的决议按照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所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
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 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
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
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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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