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案
(修改部分以加粗标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
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 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
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 债券、公司债券及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 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
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 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
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 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
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
付。 专用账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募 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
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
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 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
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进行安排。
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
同意。 专户。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
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 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与其他
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 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
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 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
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 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
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
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开设
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
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
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
进行安排。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
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 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
存放于专户中;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
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 荐机构;
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五)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知保荐机构; 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 的监管方式;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 违约责任。
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 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
构的违约责任。 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 视为共同一方。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议主要内容。 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
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 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
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
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
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 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年度实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 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
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 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
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项说明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
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际投资进度、调整后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 原因等。
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
划变更的原因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 第二十一条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公司可
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筹资金。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 运用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见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 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
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
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 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报告并予以公告。
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
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途;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金(如适用);
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 (四)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
得超过六个月;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
(四)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意 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见。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
(五)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
意见。 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补充流动 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两个交 当在2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
告。 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 内予以公告。
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
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
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
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
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
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
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
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
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
照《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
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
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
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
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
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
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上市
规则》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
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
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
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
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
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完成后,公司可将少量节余资金
用作其他用途,但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
见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
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
(三)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
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第三十三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
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 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因市
相一致,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 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时,
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 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
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时,必须经公 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
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 应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易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避表决。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
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
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改变
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
构的意见。
第四十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
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无需履行
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
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不需要履行前款程序,
但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
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
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
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
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
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
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
露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