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表决时需
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8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4:4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8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8 月 17 日下
午 15:00 至 2015 年 8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昌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69,066,399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33.877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68,992,099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33.862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 5 人,
代表股份数量为 74,300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49%;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
东)共 6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4,767,199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0.9552%。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
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169,066,3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4,767,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69,063,9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4,764,7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7%;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朱虹律师、崔巍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
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