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 立 董 事 意 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
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
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会计政策的
运用均符合新的会计准则、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真实反映了东方钽业 2015 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
二、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三位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审查了有关资料,
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在保证所获得的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认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
有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
关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除按照股东大会审批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宁夏有色金属
进出口有限公司担保外,不存在为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在通过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
过程中,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
三、关于 2015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5 年上
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15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白维、班均、刘斌
2015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