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 8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
查二次反馈意见书》(151189 号):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提交
的《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你公司就有关问题
(附后)做出书面说明和解释,请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会
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的具体内
容如下:
2015 年 5 月 26 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申请。6 月 26 日,我会出具反馈意见。7 月 29 日,
你公司公告了反馈意见回复并上报我会。经审核,现提出以
下反馈意见:
1、 反馈回复材料补充提供了神华宁煤 2012 年 1 月出具
的将所持宁东铁路股权托管给宁夏国投的《托管函》。请你
公司补充披露:1)神华宁煤出具《托管函》履行的决策和
审批程序。2)宁夏国投接受神华宁煤股权托管履行的决策
和审批程序。3)宁夏国投是否依据《托管函》行使宁东铁
路股东权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申请材料显示,*ST 广夏《重整计划》明确重组方
向银广夏注入净资产评估值不低于 40 亿元的优质资产,且
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ST 广夏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合计
不低于 10 亿元。收益法评估显示宁东铁路 2015 年至 2017
年预测净利润合计 6.88 亿元。反馈回复材料未就 ‘本次交
易完成后宁东铁路业绩指标能否达到《重整计划》确定的重
整条件,《重整计划》是否存在不能执行的风险’发表明确
意见。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进行补充披露。请独立财务顾问
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
限内及时就上述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行
政许可申请受理部门。
公司定向回购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最终实施尚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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