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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甘化: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15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15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发挥内部审计的服务、监督职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内开展的审计活
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
展的一种检查、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种类
       第四条   公司的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审计部对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年度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
计;
       (三)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审计;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
    (五)对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评审;
    (七)重大经营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效益性评审;
    (八)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审计;
    (九)本单位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管理规范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
负责公司范围内的内部审计事项,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三)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审计部在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
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审计部应配备与承担的审计任务相匹配的具有专业知
识的审计人员,至少 3 人,必要时可协议外聘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为
内部审计提供服务,由公司承担该外聘人员的合理报酬及相关费用。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
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条     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项目有牵连或亲属关
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具有丰富的会计、
审计、企业管理等知识和业务技能,并按规定参加相关后续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将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
划、会计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按照审计部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
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信息。审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
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部根据职能要求,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
检查和评价;
    (二)对公司会计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
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四)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根据公司运作需要,对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点
及敏感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运作过程中的
违规、违纪现象,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具有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与财务
收支相关的经费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执行情况,公司
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关键部门负责人、下属单位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的
离任、调岗及其任职期间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特
定人员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
按时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资料,审核
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
检测财务会计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
取材料;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
长责令其交出;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帐表和有关资料的,
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七)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
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八)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
的建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九)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并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
个人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确定年度审计工作
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项目实施前,由负责审计的人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
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
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三)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
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
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单位意见并在审计工作底
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四)现场审计结束后,应在 15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被审单位
或个人应在接到审计报告 5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被审者
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附被
审者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经审议批准的审计报
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有效依据。审计报告经审议批准后,
审计部应拟出审计决定或建议书,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五)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或建议书送达被审单位后,被审单位
必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被审者对审
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但未
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前,不停止审计决定的执行;
       (六)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
检查被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
       (一)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
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
档;
    (三)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对审计工作
底稿、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应永久保存;
    (四)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
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的须按规定办理
查阅手续。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遵守财经法规、增收节支、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
的分管负责人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
    第十九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它
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给予
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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