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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如意: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15
                 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以
特别决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08月14日上午0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08月13日—08月14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08月14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08月13日下午15:00-08月1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08月10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邱亚夫先生。
    7、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5年07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54)。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9,15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74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9,159,0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7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为3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5%。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山东如意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2,060,000股、山东济宁如
意进出口有限公司4,697,800股、袁和鲁等关联自然人股东代表380,000股回避表
决。
       表决结果:32,021,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结构的议案》。
       同意监事会人数由5人变更为3人,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结
构的相关条款。
    表决结果:79,159,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7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1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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