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福安市东百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福安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0万元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积数量:无
?本次担保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福安东百广场项目开发建设的资金需求,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安公司拟向福建海峡银行申请开发贷款人民币 50,000万元,公司同意为福安公司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该担保事项尚未签订相关协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次担保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担保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审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具体事宜。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福安市东百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安市城南湖滨南路 92号 2层 202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9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克均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
与公司关系:全资子公司
截止 2015年 6月 30日,福安公司资产总额为 110,589万元、负债总额为 93,701万元、净资产为 16,888万元、营业收入为 0元、资产负债率为 84.73%。(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贷款实际发生时,公司将与福安公司及相关银行签署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间等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系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风险可控,且可满足福安东百广场项目发展的资金需求,不会损害公司利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本次担保事项系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风险可控,可满足控股子公司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57,800 万元(不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4.95%,上述对外担保均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具
体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人被担保人
担保余额
(万元)
担保期限担保方式
是否有反担保
福建东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东方百货
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2016年 9月 25日
至 2018年 9月 24日
保证否
福建东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东方百货
管理有限公司
2,800
2017年 1月 6日
至 2019年 1月 5日
保证否
中侨(福建)
房地产有限公司
福建东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2013年 5月 3日
至 2016年 5月 3日
抵押否
中侨(福建)
房地产有限公司
福建东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8,000
2014年 11月 5日
至 2016年 8月 1日
抵押否
福州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东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12,000
2015年 7月 27日
至 2017年 7月 27日
抵押否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 8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