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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关于拟与关联方方大炭素互相提供担保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15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关联方方大炭素互相提供担保 
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互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亿元(含 10亿元) 
?公司担保情况:截至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208,500万元(含公司分别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相担保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5.09%。其中,公司对外担保发生总额
    122,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8.09%;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止披露日,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
    一、本次互保事项概述 
    2015年 8月 14日,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方大炭素互相提供担保并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钟崇武、刘兴明、宋瑛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全体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拟与关联方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就发行公司债券和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互相提供担保,并签署《互保协议》,本次互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亿元(含 10亿元),互保协议期限:五年,担保方式:保证担保。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
    二、关联方方大炭素的基本情况
    1、方大炭素成立于 1999年 1月,注册资本 1,719,160,378元,住所:甘肃省
    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 2号街坊 354号,主营石墨及炭素制品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等。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方大炭素总资产 958,348.50 万元,负债
    356,513.58万元,净资产 601,834.9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37.20%。全年实现营业
    收入 344,900.89万元,实现利润总额 35,092.12万元,净利润为 26,352.09万元。
    截止 2015年 3月 31日,方大炭素总资产 934,420.14万元,负债 334,021.38
    万元,净资产 600,398.7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35.75%。2015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
    入 63,395.79万元,实现利润总额-888.22万元,净利润为-1,394.06万元。(数
    据未经审计)
    2、2010年 8月 31日,公司 201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与方
    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方大炭素就发行公司债券或向银行贷款提供互保,互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亿元(含 10亿元),互保协议书有效期 5年。
    2014年 3月 21日,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方大炭素互相担保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方大炭素的互保金额由人民币十亿元调整为人民币十二亿元,互保有效期不变。
    上述公司与关联方方大炭素的互相担保事宜将于 2015年 8月 31日到期。
    截止披露日,公司已为关联方方大炭素提供担保共计人民币 4.5亿元,方大炭
    素未对公司提供担保。
    2、关联关系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系方大炭素控股股东,持有方大炭素 41.35%股权。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持有公司 48.52%股权。
    公司与关联方方大炭素的互相担保属于关联担保。
    三、互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方大炭素就发行公司债券和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互保支持,互
    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亿元(含 10亿元),在此额度内可一次或分次使用。
    2、互保综合授信期限1年,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最长不超过债券(或贷
    款)存续期及债券(或贷款)到期之日起2年。
    3、互保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双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协议
    有效期5年,协议有效期内双方都有权向对方要求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4、互保协议所规定的互保额度与保证期限是总则性的,总金额范围与期限内
    的每一笔担保的具体金额、保证期限、保证责任及生效条件等由相应的具体保证合同或担保函约定,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与方大炭素提供互相担保,是双方生产经营发展以及融资的正常需要;同时方大炭素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规模,信誉良好,偿债能力强;公司与方大炭素互相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拟与方大炭素就发行公司债券和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互相提供担保支持,互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亿元(含 10亿元),在此额度内可一次或分次使用。目的为提高双方公司的融资能力;本次相互提供担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同时,被担保方在行业内经营情况稳定,资产质量良好。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与方大炭素互相担保是为了支持双方业务的发展需要。经对方大炭素已披露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解,方大炭素经营指标及财务指标稳健,同意与方大炭素提供互相担保。
    六、公司担保情况 
    截至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208,500万元(含公司分别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相担保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5.09%。其中,公司对外担保发生总额 122,000 万元,占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8.09%。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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