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二)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8 月 10 日至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8 月 11 日上午 9:
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8 月 10 日 15:00 至 2015 年 8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西安市陕西宾馆 18 号楼 2-17 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涛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1 人,代表股份 239,009,629 股,占上市公
司 总 股 份 的 43.98% 。 其 中 : 通 过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7 人 , 代 表 股 份
219,190,3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19,819,3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8 人,代表股份 38,941,482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19,122,17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19,819,31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5%。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参加了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结果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委托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筹资建设印尼(中国)镍基新材料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出资折合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外汇,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出资折合人民币 4000 万元的外汇,共同在印尼设立合资公司。印尼合资公司为镍基
新材料项目主体,具体事项请见 2015 年 8 月 6 日公告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项目投资的补充公告》。
本事项系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股东王辉、王涛回避表决。
同意 92,593,346 股,占有效投票的 99.9975%;反对 2300 股,占有效投票的 0.0025%;
弃权 0 股,占有效投票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 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8,939,182 股,占持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99.9941%;反对 2300 股,占持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0.0059%;弃权 0 股,占持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委托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筹资建设镍基镁基新材料综合回收利用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鑫泽新材
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青海鑫泽新材料有限公
司 80%的股权,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持有 20%的股权。青海鑫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
镍基镁基新材料综合回收利用项目主体,具体事项请见 2015 年 8 月 6 日公告的《成都华泽
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项目投资的补充公告》。
本事项系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股东王辉、王涛回避表决。
同意 92,591,346 股,占有效投票的 99.9954%;反对 4300 股,占有效投票的 0.0046 %;
弃权 0 股,占有效投票的 0 %。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 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8,937,182 股,占持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99.9889%;反对 4300 股,占持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0.0111%;弃权 0 股,占持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0 %。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3、关于公司结构化收益业务规模增加至 20 亿元的议案
同意 238,993,219 股,占有效投票的 99.9931 %;反对 2700 股,占有效投票的 0.0011%;
弃权 13,710 股,占有效投票的 0.0058%。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 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8,925,072 股,占持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99.9579%;反对 2700 股,占持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0.0069%;弃权 13,710 股,占持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0.0352 %。
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俊杰、李玲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
议是合法有效的。
五、备查材料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