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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七届四十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11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七届四十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
               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湖北宜化关于担保及融资
租赁的事项发表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子公司银行授信及融资租赁担保的事项。
    (一)事前审核
    本次被担保的公司全部系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湖北宜化”或“公司”)的子公司。现应授信银行及租赁公司要求,
本次授信银行 2015 年向被担保的子公司贷款授信及融资租赁需由
母公司湖北宜化和子公司宜化肥业公司为之提供担保。本次贷款授信
及融资租赁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公司
抗风险能力。
    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认为: 公司为上述重要子公司银行授信 54,000 万元及融资租
赁 110,000 万元提供担保,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
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上述担
保。本次对外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此项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湖北宜化关于融资租赁的事项。
    (一)事前审核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宜化”)、内蒙古宜化
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宜化”)系湖北宜化的全资子公司。
现新疆宜化与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融
资金额为人民币 60,000 万元;内蒙宜化与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本
次融资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以上子公司生产经营能力和公司抗风险能
力。
    本次融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认为:以上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意以上公司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
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   马传刚     李守明        李齐放       王红峡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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