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将审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于本次董事会会前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事项的有关资料,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 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刘洪渭: 刘素英: 郑钢: 2015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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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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