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认购协议签订基本情况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合计发行不
超过 1,128.58 万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发现对象为: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东证资管-东港股份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2015 年 8 月 10 日,公司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东证资管-东港
股份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
称“股份认购协议”)。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东证资管-东港股份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由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全额认购,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控股或全资子公司符合标准的员工
参与认购。
三、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股份发行方):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股份认购方):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东证资管-东港股份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二)认购数量
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超过 1,128.58 万股,实际认购数量以
东港股份员工通过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总数为准。最终
发行股数以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准。
(三)认购价格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本次认购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90%(向上舍入至保留 2 位小数),即 24.81 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本
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四)认购金额
本次认购金额不超过 28,000.00 万元,根据最终确定的认购数量、认购价格,确
定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认购金额=认购价
格*认购数量。
(五)认购方式
东证资管以其受托管理的东港股份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专项投资账户中的资
金,采用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六)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结束后,将按《公司法》等相关法规、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
证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生效条件
股份认购协议在满足如下条件时生效:
(1)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股份认购协议;
(2)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股份认购协议;
(3)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4)乙方管理的“东证资管-东港股份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已获得足额的
认购资金。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前,本次非公开发行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提出其
他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进行
调整。
(八)违约责任安排
(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股份认购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在股份认购协
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与事实不符或有遗漏,即构成违约。任何一方违约,守
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违约方应当负责
赔偿的损失为违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应得的收
益等间接损失),但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股份认购协议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其
违反股份认购协议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或股份认购
协议的解除而解除。
(3)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或
中国证监会核准,不构成甲方违约。
(4)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股份认
购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
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并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股份认购协议义务以及
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
形式终止股份认购协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东证资管-东港股
份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