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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远股份:关于《关于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事前认可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告日期:2015-08-10
        关于《关于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事前认可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独立董事,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以及公司
于 2014 年度推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现对
公司拟延长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十二个月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决定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至 2016 年 8 月 7 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公
司继续顺利推进本次发行,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我们同意公司将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至
2016 年 8 月 7 日的有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
会审议本次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次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亦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关于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事前认可的独立
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刘家镇               贾   艳            佟桂萱
                                                 2015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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