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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球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08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后修订前 
1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2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3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94,793,708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394,793,70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94,793,708股。
    4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无 
币 1元。
    5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6 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7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8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9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以及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000万元人民币;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0 第四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11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12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无 
13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14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通知中需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15 第六十三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第六十三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法人股东有权决议机构授权的股东代表如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投票的,经法人股东有权决议机构同意,该股东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可以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授权他人代理投票。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16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17 无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18 第七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以及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无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19 第七十九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无 
20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的,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
    21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提案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和提名股东应当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董事会负责向股东公告。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中应至少包括 1/3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外的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或占普通股总股份 3%或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上届监事会或占普通股总股份 3%或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
    当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 30%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第八十四条当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 30%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
    拟选举董事或股东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股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股东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决定董事或股东监事人选。
    (二)在采取累积投票制时,投票股东必须在
    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或股东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股东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
    22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说明股东代表担任的监票员的持股数。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23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如属换届选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上届董事、监事任期届满的次日就任,提案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公司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如属增补董事、监事选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24 第一百零六条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5 第一百一十二条以下关联交易应获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无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在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或与不同关联自然人就同一交易标的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在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发生的或与不同关联法人就同一交易标的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同一关联自然人或同一关联法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本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如属下列情形,该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一)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法人任职或拥有对关联法人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该等企业与本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26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额度在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10%(含 10%)范围内有决定权。为了规避投资风险,对投资项目要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7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经公司各董事一致书面同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28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形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29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传阅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30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无 
31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须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无 
32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无 
33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其他委员由公司董事会在董事范围内选举产生。
    无 
34 第一百三十一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无 
35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 3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6 第一百四十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 
行公司的各项工作,受总经理领导,向总经理负责。
    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37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8 无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9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可以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如监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40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形式;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41 无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42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信函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送出;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43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即为送达日期; 
以信函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邮件进入对方邮箱之日为送达日期;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其他方式送出通知的,以作出送出行为之日为送达日期。
    44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45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特此公告!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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