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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诚信: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07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 2015 年 8 月 7 日(星期五)下午 2:00 在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9 号汇智大厦 B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
 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黄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145,901,66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021%。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45,860,9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82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40,7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95%。
    3. 出席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以下称“中小投资者”)所持(代表)股份 40,7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95%。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聘李琪女士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45,860,92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40,74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40,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选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45,860,92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40,74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选聘公司监事的议案》;
    3.1 关于选聘田端先生为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45,860,92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3.2 关于选聘孙晓东先生为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45,860,92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指派郎艳飞律师、邵森琢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飞天诚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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