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帐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7,870,946.80 元置换募投项目先期投入的同 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 宋华 赵元丽 石金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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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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