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以及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 号)的要求,独立董事就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调查和核实,
发表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为了支持全资子公司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 2014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五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为
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丰乐香料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董
事会同意 2014 年度为丰乐农化、丰乐香料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提供担
保。其中为丰乐农化提供担保额度为 13000 万元、为丰乐香料提供担保
额度为 9000 万元,担保期限以保证合同规定的期限为准。上述议案已
经 201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15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五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5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丰乐香料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
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 2015 年度为丰乐农化、丰乐香料向银行申请贷
款额度提供担保。其中为丰乐农化提供担保额度为 9000 万元、为丰乐
香料提供担保额度为 9000 万元,担保期限以保证合同规定的期限为准。
上述议案已经 201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为丰乐农化提供实际银行承兑票据、
贸易融资等担保余额为 0 万元;为丰乐香料提供实际银行承兑票据、贸
易融资担保 1096.85 万元。
丰乐农化公司和丰乐香料公司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完全能够
控制,为其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可解决子公司经营增长
对资金需求增加的问题,风险很小,同时可降低财务成本,有利于其快
速发展。
除此以外,没有发现公司其他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
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赵定涛 卓敏 刘有鹏
二 O 一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