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5〕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匹凸匹(中国)有限公司,(原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多伦),注册地:中国香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香港多伦短线交易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凸匹)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香港多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香港多伦为匹凸匹第一大股东,在2014年4月24日减持前持有匹凸匹股票40,000,000股,占比11.75%。2014年4月24日和5月13日,香港多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分别减持各10,000,000股,同时在5月13日减持过程中买入1,000,000股,并于5月14日又卖出1,000,000股,该买卖1,000,000股的交易亏损147,765.33元。截至2014年5月14日收盘,香港多伦仍持有匹凸匹股票20,000,000股,占比5.87%。香港多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香港多伦证券账户交易明细,香港多伦时任董事鲜言询问笔录,匹凸匹发布的公告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我局决定:对香港多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