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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数控: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06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
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 1279 号仲裁
案答辩通知》及公司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高金科技”、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等文件,因大连高金科技与公司
签订的《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
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 2015 年 6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答辩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5-048)。
    二、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9 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等材
料,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15 年 8 月 3 日受理了公司反请求申请。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5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关于(2015)京仲裁字第 1279 号仲裁案反请求受
理通知》。
    三、仲裁反请求
    1、裁决由反请求被申请人补偿反请求申请人为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159 万元;
    2、裁决由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四、事实和理由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反请求申请人于 2008 年 6 月 3 日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 3,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于 2008 年 6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3 年 2 月 19 日,反请求被申请人与反请求申请人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就反请求被申请人拟以现金认购反请求申请人非公开发行的 5000 万股境内上市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事宜进行了相关约定。为了消除由于前述非公开发行股
份所产生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在《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了第三章“未来重组”
及相关内容,第三章第 3.1 条约定:“双方同意,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由甲方(即反请求被申请人)将所持有或有权处置的标的资产以认购乙方
(即反请求申请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出售给乙
方。”第 3.2 条约定:“未来重组的具体方式、资产评估相关事项、定价、交割等由
甲乙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该协议届时需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第一章“定义”第 1.1 条约定:“未来重组指甲方将其
所持有或有权处置的机床制造业务相关股权/资产以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
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出售给乙方。”“标的资产指未来重组中甲方拟出售
给乙方的机床制造业务相关股权/资产。”
    同日,反请求被申请人出具了《承诺函》,其在第三段中进行了承诺:“本公
司进一步承诺,为避免因本次发行而产生的华东数控与本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本公司特此承诺,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本公司所持有或有权
处置的机床制造业务相关股权/资产以认购华东数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或本公
司与华东数控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出售给华东数控。”
    2014 年 3 月 4 日,反请求申请人依约向反请求被申请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
    2014 年 9 月 18 日,由于反请求申请人经营存在严重困难,面临资金链断裂的
生死关头,反请求申请人向股东案外人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反请
求被申请人发送了《关于近期工作三点意见》,告知反请求申请人管理层股东近期
拟采取三条措施,其中第三条为“为保护全体股东的权益,积极寻找外部有重组意
愿的机构,迅速开展对公司进行重组工作。”并在最后明确载明“以上三点,如有不
同意见,请在 2 日内反馈,否则,视为同意。”2014 年 9 月 23 日,反请求被申请
人予以回复,直接同意了第一条和第二条,未就第三条表达不同意见,亦未以《股
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为由要求反请求申请人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进行资产重组,反
请求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反请求被申请人同意了第三条。
    根据反请求申请人的经营现状,考虑未来长远发展,2015 年 5 月 21 日起,反
请求申请人拟通过董事会会议推动与第三方的重组以改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
以维护反请求申请人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然而,反
请求被申请人及其委派的董事,以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均一而再、再而三地
以《股份认购协议》第 3.1 条的约定为由,声称反请求申请人与第三方进行重大资
产重组违反了《股份认购协议》第 3.1 条的约定,导致相关董事会决议未能通过,
并给反请求申请人与第三方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设置障碍。
    反请求申请人认为,为了消除由于《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反请求申请人向
反请求被申请人非公开发行股份所产生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在《股份认购协议》
中约定了第三章“未来重组”及相关内容。而且,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第 3.1 条和
第 3.2 条的约定,对反请求被申请人以所持有或有权处置的标的资产认购反请求申
请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出售给反请求申请人事宜,仅是反请求被
申请人与反请求申请人达成的意向性的约定。对于该事宜的具体方式、资产评估
相关事项、定价、交割等均需由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签署协议进行约定,且需经
反请求申请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能生效。该事
宜本就存在众多的不确定性,反请求申请人并不负有必须无条件地同意该事宜的
义务。《股份认购协议》从不排斥反请求申请人可能推进的与任何第三方进行的其
他重组或资本运作。反请求申请人与任何第三方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不违反《股份
认购协议》的约定。反请求被申请人不得依据《股份认购协议》要求反请求申请
人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为维护反请求申请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为了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
权益,反请求申请人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委托律师
处理本案并向贵会提出上述仲裁反请求,请贵会裁决如所请。
    五、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的仲裁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
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风险提示
    该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可能会对公司正在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产生不确定影响。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披露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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