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子公司签署印尼项目用地合作框架协议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与印中镍铁工业园签署的合作框架协
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为现阶段各方对于合作事项的安排,因陕西华泽镍钴金属
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印尼设立的合资公司尚未成立,
待其成立后,将由合资公司与印中镍铁工业园签署正式协议。
本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收到下属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与印尼 PT.konawe putra propertindo (印中镍铁工业园)
(以下简称“甲方”,该公司董事长黄作超与本公司及下属企业、控股股东不存
在任何关联关系)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
一、 合作方简介
印尼 PT.konawe putra propertindo (印中镍铁工业园)合作方园区总规划
面积 5500 公顷。至今共已征地 707 公顷,其中 257 公顷土地已办理好所有手续,
报送在印尼中央土地部办理土地证;200 公顷土地已向省土地局缴纳好测量费,
即要进入政府部门测量阶段;250 公顷土地已完成征地工作,正整理资料上报
省政府土地局。
园区地址位于:esa Morosi Kec.Bondoala Kab.Konawe-Sultara 93111。
二、 协议主要内容
(一) 合作目标
甲乙双方以东南苏拉维西省郭那威县(中印镍铁工业园)工业用地为合作的
切入点,甲方负责提供转让给乙方的工业用地不低于 400 公顷无法律瑕疵和符合
工业建设准字,由乙方分期建设 300 万吨镍新材料项目及配套电厂、码头及公共
设施。
(二) 合作方式
甲方提供转让给乙方工业用地不低于 400 公顷,保证乙方项目建设及配套电
厂、码头、冶炼厂、生活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待条件具备时,双方拟定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签署正式的土地转让合同。
(三) 双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甲方已批准的印中镍铁工业园征用 400 公顷土地,建设冶炼厂、自备
电厂、自用码头及其配套的公辅设施,达成初步协议。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共赢
的原则,对下一步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保证乙方项目建设必须提供无任何法律瑕疵和符合工业建设规划的
工业地,并提供合法的工业用地土地证。甲方负责办理好工业建厂准字与完整的
合法手续,甲方确保 300 万吨镍新材料项目冶炼、160 万千伏安电厂、工业配套
用水及道路硬化、照明等(厂区的淡水资源通过水渠引入厂区指定入口;电力、
饮用水供应满足项目建设临时生活办公用电、用水使用要求;土地平整达到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平地标准)。
2. 甲方提供的海岸线必须保证乙方能完成建设 10 万吨级码头的建设岸线
及相应的水域工程。
3. 甲方先期为乙方征用第一期建设用地 200 公顷及海岸线不少于 500 米宽
的水域岸线供乙方建设使用。具体地理位置由甲、乙双方于 2015 年 8 月底前确
定。
4.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在园区建厂的相关准字及所属国家、省、县、镇、村
项目审批及相关审批事项。
5.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生产及生活环境,协调与当地政府及村民的
合作,保证乙方在工业园区建设及生产正常运行。
6. 甲方协助乙方在工业园区的环评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准字批准,以使乙
方完成工程建设及生产正常进行。
7. 甲方负责园区的整体规划满足乙方的生产、物流等方面工作的要求。
8. 乙方购买甲方土地的价格及付款方式另行商议。
三、 协议有效期
本合作框架协议有效期 1 年,自签订之日起计算。
四、 关联方承继协议
甲乙双方均有权利且有义务通过其自身或者关联方行使本合作框架协议项
下有法律效力的权利和履行有约束力的义务,并且甲乙双方通过关联方履行本合
同合作框架协议下的义务或行使权利,均视为各方行为。
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已与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并筹资建设印尼镍基新材料
基地之合作协议》,《合作框架协议》的履约主体需由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
司变更为双方在印尼设立的合资公司。
五、 合作风险提示
本合作框架协议仅为现阶段各方对于合作事项的安排,最终的合作方式和
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各方最终签署的法律文件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项目的进展情况,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镍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