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恩共赢一号员工持股计划
基金合同
合同编号:【 】
基金管理人:北京昊青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委托人:
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
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函和基
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
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在此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 拟参与私募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私募基金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的基金管理人接受合
格投资者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
过特定账户管理委托资产的活动,具有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
特点。但是,参与私募基金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不承诺委托人的
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或预期收益。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
二、 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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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的资本市场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财产投资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有价证券,收
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财产投资于有价证券
等金融资产,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的优劣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
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使基金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性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 信用风险
指本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本基金所投资股票、债券等金融
产品的实际用款人或相关主体出现违约、未能如期足额兑付应付本息,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交易对手、发行人和担保人。在基金财产投资运
作中,如果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信用产品或交易对手的信用水平
判断不准确,可能使基金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设置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投资者的参与、退
出业务。投资者可能无法在存续期内进行基金赎回操作,存在流动性风险。
(四) 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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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投资经理的依赖可
能产生管理风险。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信息不完整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2. 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
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可能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交易、欺诈、交易错误等。
3.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
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外包服务机构
(如有)、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五) 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内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除存在上述市场风险、信用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之外,还存在其自身的特定风险,如再投资风险:债券偿付
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
原先的利率。
(六) 主经纪商交易系统风险
主经纪商交易系统具有普通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系统具有的全部风险,同
时具有程序化自动委托等量化交易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市场风
险、违约风险、技术风险、系统风险、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风险等各种风险。
(七) 不可抗力等其他风险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本基金委托人的利益受损。
(八) 基金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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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存续期间出现触发基金终止事项或延期时,基金存在提前结束或延期
结束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委托人参与私募基
金投资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委托人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委托人签署本风险提示函即表明:
1. 委托人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函、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
权利、义务、本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委托
事项符合委托人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委托人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
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
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委托人应当
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2. 委托人声明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汇集他
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洗钱等情况,委托人保证有完全
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
务。
3. 委托人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本金和收益状况
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化预期收益(率)等类似表述仅
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
4. 委托人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
基金所面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情况向委托人作出了详细说明。
委托人声明:“本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基金文件和其他备查文件,同意受上
述法律文件约束并自愿承担投资本基金的一切风险。北京昊青财富投资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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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未向本人承诺投资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未承诺最低收益
或预期收益。”(请委托人抄写以上声明完成风险确认)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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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风险提示函............................................................................................................................... 2
第一条 前言....................................................................................................................... 8
第二条 释义....................................................................................................................... 9
第三条 声明与承诺 ......................................................................................................... 12
第四条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3
第五条 基金的募集期 ..................................................................................................... 14
第六条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 17
第七条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7
第八条 基金份额的登记 ................................................................................................. 22
第九条 基金的投资 ......................................................................................................... 23
第十条 股票收益权互换交易 ......................................................................................... 25
第十一条 基金的财产 ..................................................................................................... 25
第十二条 基金财产的估值 ............................................................................................. 26
第十三条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27
第十四条 基金的收益分配 ............................................................................................. 30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 ......................................................................................................... 31
第十六条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2
第十七条 风险揭示 ......................................................................................................... 33
第十八条 基金份额的发行、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赎回 ................................. 33
第十九条 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签署 ..................................................................... 34
第二十条 基金合同的变更、展期及终止 ..................................................................... 35
第二十一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7
第二十二条 清算程序 ......................................................................................................... 38
第二十三条 违约责任 ......................................................................................................... 39
第二十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41
第二十五条 基金合同的效力 ............................................................................................. 41
第二十六条 其他事项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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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前言
1. 为规范摩恩共赢一号员工持股计划的运作,明确《摩恩共赢一号员工持
股计划基金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备
案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
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特别提示:《基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
基金为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法》的该条规定,本基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信托法》所确定的信托法律关系构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为
信托法律关系。
2. 本合同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其不再持有本基金任何份额之日起
不再是本基金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
3.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4. 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相
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5. 本合同及本基金将在本基金成立后,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基金业协会为
本基金办理登记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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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6.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系指《【摩恩共赢一号员工持股计划】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 本基金:系指【摩恩共赢一号员工持股计划】。
3. 私募基金: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
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 员工持股计划:指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恩电气”)
实施的及制定并公告的《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该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全
部用于购买本基金份额,具体信息由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于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 合格投资者:系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
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申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自
然人、机构。具体标准由《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及中国
证监会作出规定。
6. 基金委托人:系指拟投资于本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
7. 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签署本合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取得基
金份额的基金委托人。
8. 基金管理人:系指北京昊青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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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托管人:系指本基金的托管人,即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0.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摩恩共赢一号员工持股
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 托管账户:系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
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2. 基金业协会:系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简称,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基金行
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3. 中国证监会: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工作日:系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5. 本基金终止日:系指本基金期限届满(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并
完成清算分配之日。
16. 基金财产: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交纳的
款额所形成的财产。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也归入基金财产。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17. 基金资产总值:系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18. 基金资产净值:系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9. 初始资产净值:就基金而言,系指基金成立时的基金资产净值。
2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
数值。
21. 募集期:系指本基金的销售期限,募集期原则不超过 3 个月,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金份额的认购情况,决定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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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开放期:除按本合同约定的临时开放期和特别开放期外,本基金原则上
不设置其他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投资者的参与、退出业务。
23. 临时开放期: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在网站公告设置
临时开放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参与或退出业务。合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以及其他可能对本基金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调整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其他基金管理人
认为应当开放的情况等等。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在制定的网站公
告;临时开放次数原则上一年不超过 4 次。
24. 特别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基金
的运作情况设置特别开放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参与或退出业务。具体开放
时间、强制退出规模以及其他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特别开放次
数原则上一年不超过 4 次。
25. 认购:系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基金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
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6. 申购:系指在临时开放期/特别开放期内,基金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及补充
协议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7. 赎回:系指在临时开放期/特别开放期内,基金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及补充
协议的约定赎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8. 股票收益互换交易:系指本基金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达成协议,由中信证券提供融资的 6,600 万元,与本基金募集的 3,400
万元合计 10,000 万元用于开展以摩恩电气(证券代码:002451)为标的证券的
股票收益互换交易,中信证券根据交易指令买卖股票。股票收益互换交易中,中
信证券是 6,600 万元固定收益的收取方和标的股票浮动收益的支付方;本基金是
标的股票浮动收益的收取方和所融资 6,600 万元的固定收益的支付方。
29. 股票收益权互换协议:系指昊青财富代表本基金与中信证券就股票收益
互换交易达成的协议。
30. 元:系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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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存续期:系指本基金成立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
32. 不可抗力:系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
第三条 声明与承诺
(一) 基金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1. 摩恩电气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及相关操作过程合法合规,已取
得参与员工的认可,参与员工授权摩恩电气作为委托人代表员工持股计划签署
本合同,并代为享有本合同权利,代为承担本合同义务。
2. 基金委托人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私募
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产,
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
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
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
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3. 基金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
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
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4. 基金委托人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
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
或误导。
5.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6. 基金委托人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
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委托人说明了有关
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基金管理人
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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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 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仅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不保证基金财产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承诺已向基金投资者明确介绍基金托
管人所承担的职责与义务,未对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不以基
金托管人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的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
活动。
第四条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的名称:【摩恩共赢一号员工持股计划】。
(二) 基金类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四) 本基金存续期间份额上限为 3,400 万份,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 1 元,
资金总额不超过 3,400 万元。
(五) 基金的投资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
为委托人谋求最大的投资回报。
(六) 基金的存续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至本基金
终止并完成清算分配之日,为 36 个月。本基金财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或其存续期
届满,则本基金终止。经合法、有效程序,本基金期限可予以展期,详见本合同
第二十条。
(七) 基金成立的最低资产要求:本基金成立时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人民币。
(八) 投资范围: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所约定的投资范围。
(九) 除按本合同约定的临时开放期和特别开放期外,本基金原则上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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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其他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投资者的参与、退出业务。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在网站公告设置临时开放期,为基金委托人办理参与或退
出业务。本基金持有的摩恩电气股票锁定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情况设置特别开放期,为本基金的委托人办理参与或退出业务。
(十) 基金管理人介绍
名称:北京昊青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 1 号 36 号楼 223 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
联系人:陈林
联系电话:13311270988
(十一) 基金托管人介绍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丙 12 号 1 层、8 层、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力平
联系人: 吴国平
联系电话:010-57610152
第五条 基金的募集期
(一) 基金份额的募集方式及对象
1. 募集方式
本基金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募集。本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
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
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经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募集期可适当延长。本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人数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基金成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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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不能成立的,对应的基金合同不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基金委托人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必须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合同》,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并将认购/申购资
金存入托管账户。
2. 募集对象
本基金仅向特定的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募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
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平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
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
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 基金的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
委托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同时,应明确委托人的承诺认缴出资额。
委托人一旦签署本基金合同,应履行承诺实缴出资义务,否则将按照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持有限额
1. 认购/申购资金应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
委托人的认购/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募集期
和临时开放期/特别开放期内追加认购金额应为 10 万元的整数倍。
2. 基金委托人应当于募集期和临时开放期/特别开放期内向基金管理人递
交认购/申购申请。委托人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应按基金管理人要求的方式足
额缴纳认购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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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本基金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事项,在
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的具体规定为准。
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对单个基金委托人不设认购金额上限。
(四)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五) 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
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基金管理人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以基金管理人书
面确认为准。若认购不成功,投资者已交付的款项将于基金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
无利息地退还基金投资者账户。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 200 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或临时开放期/特别
开放期每个工作日,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
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六)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面值
本基金面值为 1.00 元/份。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七) 募集账户:见合同签署页。
(八) 募集期内基金委托人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募集账户的资金任何人不能动用,对募集账户的
监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自基金募集期结束、基金成立后
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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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 基金的成立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将全部募集资金划入托
管账户,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基金资金到账确认
函,基金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超过 200 人,基金的初始资产净值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专区或其依他合适的通知方式
发布基金成立公告,且以书面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 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 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该基金募集失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该基金募集失败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或请求任何
报酬。
第七条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委托人签署本合同,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同类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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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按所持基金份额比例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按所持基金份额比例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购基金份额;
(4) 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6) 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 监督基金管理人履行投资管理义务的情况;
(8)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9)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
(2)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按时、足额的交纳认
缴出资金额;
(3)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4)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5)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
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6) 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的信息
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尽职调查;
(7)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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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9) 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应予返还;
(10)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
其他费用;
(11)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2) 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本基金的的风险收益特征,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13) 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资金;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及本合同规定
的其他费用;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 将基金所持有的股权份额登记在管理人名下;
(6)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
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9)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
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委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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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11)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委托人
初始认购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1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3) 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赎回申请;
(14)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3) 遵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及管理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
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
(5) 除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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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事宜;
(7)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监督;
(8)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按照本合同规定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10)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披露;
(11)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
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3)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
事人利益的活动;
(1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 按照本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6) 按照本合同规定受理认购申请;
(17) 按照本合同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应
当向其披露的基金信息;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本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出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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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履行托管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将基金所持有的股权份额登记在管理人名下,并不得进行质押或再
行转让等损害基金利益的行为,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3)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管理人权利义务的授权行使
本合同当事人确认并同意,昊青财富作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除按本合同
“第十二条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收取管理费外,将其在本合同项下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均授权中信证券行使,具体情况详见昊青财富代表本基金与中
信证券签订的股票收益权互换协议。
第八条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份额登记机构办理。
份额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份额登记职责:
1. 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委托人资料表;
2.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基金委托人资料表及相关的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记录;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6.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 基金管理人委托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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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份额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保管期限为自基金清算终止
之日起 20 年,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委托人谋求最
大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全部投资于摩恩电气(证券代码:002451)在股票二级市场上的公
开交易的股票。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由基金委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制定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及投资指令
执行方式等相关事宜。
(四) 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委托资产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摩恩电气股票之外的其他标的;
2. 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资金拆借、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3. 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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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
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五) 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担保;
2.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
进行利益输送;
6.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