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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迪乳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15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04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一五年八月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
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
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
负责召集。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
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
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
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
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
别提前10日和2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
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真至件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
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监事会经协商一致,可以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审议程序及决议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
式进行。
   第十八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
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
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现场形式的,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
应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若无特殊情况,会议决议应由
与会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前当场签署。会议记录中应当记载监事未在会
议决议上签字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非现场形式的,监事会日常工作机
构可以在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将会议记录整理完毕并形成会议决议,并
将会议记录和决议送达出席会议的监事。监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和决
议后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并在三日内将会议记录和决议送交监
事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若监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
予签字,但应将其书面说明在三日内送交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必要
时,监事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若确属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记录错误或遗漏,记录人员
应做出修改,监事应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
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薄、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公司章程》生效
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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