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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迪乳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5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04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或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
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
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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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 (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
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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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公告。
     第十一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
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禁止公司具有实
质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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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董事长签字后,方可
予以付款;超过董事长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
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
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
向财务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
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
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原因等。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如
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末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的 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己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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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
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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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
投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四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
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
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
项意见,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
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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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
       (二)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
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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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
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
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
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由募集资金使用部门向公司董事长及其授
权的其他人员或部门申请,在符合本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均由董事长及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或部门审批、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及其他部门有权监督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信息披露
程序应当符合本制度、《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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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公司方可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确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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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
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
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三十三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
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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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
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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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
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并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四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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