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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华医药: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04
证券代码:002107   证券名称:沃华医药    公告编号:2015-045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2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的要求,
上述议案 1、2 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票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2015 年 8 月 3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3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2 日 15:00 至 2015 年 8 月 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戈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 42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29,592,1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028%。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789,7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769%。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 39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13,802,3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260%。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9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13,802,3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26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出席本次
大会无关联关系的股东现场和网络投票,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并使
用部分自有资金收购相关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23,113,52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 股反对,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3,802,382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9,592,14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 股反对,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3,802,382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的刘磊律师、柳伟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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