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八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期履行。
第十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能以现金清偿违规占用的资金,公司可以依法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占用资金。在对前述事项的有关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偿还占用的公司资金,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第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和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应当对公司财务过程、资金流程等进行监管,加强对公司财务行为的控制和监控,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