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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的成员由审计委员会通过决议确定。审计部门独立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议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下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的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
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应于会议召开至少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