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对员工持股计划的修订,我们进行了审慎分
析,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修订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和
风险共担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
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我们对《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认
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修订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事项,同意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并将监督公司合法有序地推进
员工持股计划的工作,以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王忠明、李汉国、夏敏仁
20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