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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博元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7-30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10,029,24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2015年 7月 29日,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5)浦民二(商)
    初字第 2433号。上海张创元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创元祐”)及上海展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合同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诉讼。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上海张创元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二:上海展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称:2014年初,被告与原告一商谈由原告一为其融投资太湖“翠峰山庄”项目。为了实施计划,2014年4月30日,原告一根据与被告的商谈结果,成立了原告二上海展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用于该笔项目投资基金的募集。
    当年6月10日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一为被告募集
 资金,用于投资太湖“翠峰山庄”项目,该投资项目名称为:锦绣壹号--太湖“翠峰山庄”休闲疗养渡假建设项目定向投资计划。该项目首次募集规模为人民币150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一为被告开展基金募集的活动,并将全部募集的基金分多次转入被告账户。但投资期限届满后,被告却迟迟不予兑付本息及各项管理费用。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已将到期的投资人所投入的资金和收益全部兑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于法庭。
    (三)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合作协议》。
    2.判令被告立即向二原告返还投资基金8,572,000元及利息(从立案之日起
    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3.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管理费85,720元,募集费用171,440元,渠道费用
    428,600元。
    4.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投资者年化收益514,320元(募集资金的12%/年计
    算)。
    5.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违约金257,160元(按照实际募集资金付款部分的
    3%计算)。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三、备查文件
    1.(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433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诉
    讼文件。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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