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4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单位:元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0.03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
0.036
●股权登记日:2015年 8月 6日
●除息日:2015年 8月 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 8月 7日
一、通过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于 2015年 6月 24日在杭州市三台山路 3号公司多功能厅召开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关公告刊登在 2015年 6月 25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5年 8月 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公司以非公开发行 67,665,758股后的总股本 352,995,7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 0.4元(含税)现金红利,派发现金总额为 14,119,830.32元,剩余未分
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四)税项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 5%。
本次派发现金股息,公司暂按 5%的税率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 0.038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
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6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照每股 0.036元进行派发。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 0.04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 8月 6日
除息日:2015年 8月 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 8月 7日
四、分配对象:截止 2015年 8月 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本公司主要股东--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水利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
江省水电实业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前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电话:0571-87974381、87974387。
3、传真:0571-87974400
七、备查文件目录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7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