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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导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7-30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提名、备案、选举和更换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六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七条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在上交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宁波特派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
 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自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上交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 30日内向上海证券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作用 
第十六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及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事先认可权;
    (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及咨询机构等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和咨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章其他条
    文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
    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业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十)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二)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
    (十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十四)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五)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六)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七)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二条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日常工作联系和最低工作时限 
独立董事应当与上市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秘书进行及时充分沟通,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上市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每年到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参加培训 
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在首次受聘后的两年内,建议至少每年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此后,应当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后续培训。
    培训后,独立董事应当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则,具备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
    第二十七条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上市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进行现场沟通。
    第二十八条制作工作笔录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参加公司董事会发表意见的情况及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应制作工作笔录。
    独立董事履职的工作底稿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
    议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
    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
    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
    的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
    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
 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第七章独立董事的权利和公司的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名或 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年。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五条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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