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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导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7-30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9日召开 
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如下:
    一、原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 6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修改为: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原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现修改为: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集人;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出席会议对象
    (四)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五)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六)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七)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八)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三、原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现修改为: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四、原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五、原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 1人。
    现修改为: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
    六、原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设副董事长 1人。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七、原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八、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不变。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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