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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航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7-29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发展规划、股东的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是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下制定。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现金分红。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15-2017)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地监管规则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及间隔期间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按照适用的境内外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的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等于税后利润根据本章程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并扣除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其他事项之后所余利润)均为正值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适用可供分配利润的15%。
    特殊情况是指董事会认为实施现金分红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一般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未来三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如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因本文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及调整
    1、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及调整股东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董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
    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股利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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