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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和成:汇添富-新和成-成长共享27号专户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5-07-28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HTF-2015-CAPITAL-CZGX27 号
                                                                        号
             汇添富-新和成-成长共享 27 号专户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4
二、释义........................................................................................................................................... 4
三、声明与承诺............................................................................................................................... 6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7
五、委托财产................................................................................................................................. 10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12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14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4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15
十、越权交易................................................................................................................................. 16
十一、委托财产的估值 ................................................................................................................. 18
十二、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 ......................................................................................................... 20
十三、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 20
十四、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 21
十五、报告义务............................................................................................................................. 22
十六、风险揭示............................................................................................................................. 23
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 25
十八、违约责任............................................................................................................................. 28
十九、争议的处理......................................................................................................................... 29
二十、其他事项............................................................................................................................. 29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合同
                                   重要提示
       鉴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特定的产品结构、投资策略和投资标的,本计划资产委托人可
能面临的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资产委托人应确保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充分
阅读本合同,并充分理解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所面临的各项风险。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单一股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计划份额享受计划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资产托管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
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股票锁定期风险、资产管理计划延期的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其他风险
等。
       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委托财产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业绩表现的保
证。资产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
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
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资产委托
人充分理解,为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而自资产管理人获得的推介材料不构成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对本合同各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推介材料中对投资项目所进行的评估和预测
不是资产管理人对投资收益的保证或承诺。
       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以及为资产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的原则管理和处臵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是资产管理人无法确保仅在市场最高价时将该
等财产予以变现。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合同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
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
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委托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2、资产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资产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4、本合同: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汇添富-新和成-成长共
享 27 号专户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或补
充
       5、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
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6、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7、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8、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
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
他证券类账户
       9、托管账户、资金账户: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
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0、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指资产委托人用以与托管账户之间进行委托财产划付的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合同
唯一指定账户
    11、委托财产总值:指委托财产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
值总和
    12、委托财产净值:指委托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包括管理费、托管费、交易佣金等后
的价值
    13、委托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委托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委托财产净值过程
    14、初始委托财产:截至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资产委托人通过资产委托人指定账
户向托管账户划入的委托财产
    1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6、为免歧义,本合同选项式条款前方框描黑█或打钩□√视为本合同按该条
款执行
    17、新和成:指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18、员工持股计划:指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19、管理委员会:指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20、标的股票:指资产管理计划购买和持有新和成 A 股普通股股票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合同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
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
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资产委托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资产管理人已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已经合理知晓的相关风险,并已通过
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
了充分评估。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
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
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
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
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
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资产管理人认可并接受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提供本合同项下托管服务。
    (四)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应在建仓期及锁定期结束后,定期、及时将下列
信息披露敏感期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①新和成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②新和成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③自可能对新和成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期间。本资产管理计划在上述信息披露敏感期间不进行标的股票的买卖。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合同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名称: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江北路 4 号
  法定代表人:胡柏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联系人:赵元坤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 321 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 321 号中银大厦
  邮政编码:310003
  注册资本: 27,914,722 万
  存续期间: 永久存续
  负责人: 郭心刚
  联系人:何昀
  联系电话:0571-85011086
  传真:0571-85011913
  (四)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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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5)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获得
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6)享有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
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
管理和资产托管;
    (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
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向资产管理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必要的资料,配合资
产管理人为反洗钱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及对资产委托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评;
    (3)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并承担
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6)在签署本合同前,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书面告知资产委托人的关联方
发行的证券名单或其他禁止交易的证券名单,在上述证券名单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
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7)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利用本资产管理计划,以实施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监管
要求的行为;
    (8)确保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资料;若其自身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
股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等情况发生,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自行积极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根据资产管理人要求由管理人代为进行披露;
    (9)承诺对其自身重大过失、故意导致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受到的行政处罚、
民事追偿等损失进行补偿;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了本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
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合同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委托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
    (6)按照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7)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
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8)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业协会
备案;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0)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1)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
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如有),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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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臵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认可,
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履行本合同项下托管服务不构成对
本条的违反;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委托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7)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经有权机关
要求的披露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8)编制委托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
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
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
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委托财产
    (一)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
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
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合同
产。
       4、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委托资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
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
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5、资产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财产的划入账户均为资
产委托人指定账户。特殊情况导致移交、追加和提取的账户与资产委托人指定的账户不
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资产托管人于收到委托财产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汇款回单,由资产管理人对汇款回单上的账户信息与资产
委托人指定账户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核对。
       (二)委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
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资产托管人于收到委托财产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汇款回单,由资产管理人对汇款回单上的账户信息
与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委托财产因故未能依据本合同移交托管
的,委托人仍应向资产托管人支付开立证券账户所需费用。其中资金账户户名为中国
银行特定客户资产托管专户(管理人简称+委托人简称或产品简称)。
       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资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资产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委托人
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以下称委托人账户)。
       账户名称:
       账户号码:
       开户行: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
       1、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资产委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财产足额划拨至
资产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并指示资产托管人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到
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传真发送《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双方确认签收后回传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接到经资产委托
人及资产管理人双方确认签收的《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回传件后的下一工作日作
为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及建账日。
       2、本合同委托财产应以现金形式交付,初始委托财产不高于:
       现金:人民币叁亿零玖佰万圆整(小写:309,000,000.00)
       委托期限:3 年(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当日计算)
       初始委托财产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四)委托财产的追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产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财产。追加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
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五)委托财产的提取
    1、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净值高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可以
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净值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当委托财产
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
以提前终止合同。
    2、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资产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需提前通
知资产管理人并抄送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要求资产管理人发送财产划拨指令,通知
资产托管人将相应财产从托管账户划拨至资产委托人账户,资产托管人应于划拨财产当
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其他两方。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于资产委托人通知
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3、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资产委托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财产低于 1000 万元的,需提前
5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财产超过 1000 万元的,
需提前 10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一)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状况
    1、资产委托人的投资偏好
    资产委托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标的的风险收益特征有充分了解。
    2、资产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资产委托人是具备一定证券投资认知、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客户。
    3、资产委托人的风险认知能力
    资产委托人拟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期望获得合理的回报。资产委托
人理解并能承受委托财产出现的波动。
    (二)委托财产的投资政策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委托的需求,在投资期限内持有标
的股票,分享上市公司成长过程中带来的投资回报,努力为委托人谋求委托财产的稳定
增值。
    2、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于新和成(002001.SZ)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闲臵资金可投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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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中央银行票据、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货币市场基金等现
金管理工具。其中,股票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 0~98%,资产管理人应按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预留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 2%的现金作为证券交易结算备付金。
    资产委托人确认本计划可以投资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3、投资策略
    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通过集中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享上市公司成长过程中的分
红收益及股票增值收益。
    本计划投资于现金管理工具主要用于提高资金效率。
    4、投资限制
    (1)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计划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完成后锁定 12 个月。
          2)股票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 0~98%。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
本委托财产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资产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
    A.承销证券;
    B.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5、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资产委托人与资产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
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及资产托管人做好运营准备留出必要、合
理的时间。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告知资产托管人该等变更。因投资政策变更导致的投资监
督事项的调整,应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为资产托管人
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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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委托财产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
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
    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本委托财产投资经理为杨义灿先生。
    杨义灿先生具有十二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东吴证券高级研究员、长信基金高
级分析师及基金经理助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资深研究员。2009
年 12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担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至今。
杨义灿先生研究功底扎实,行业经验丰富,善于挖掘公司内在投资价值,把握成长型股
票的投资机会。杨义灿先生拥有河海大学商学院管理学博士学位。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
员名单,授权通知应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授权生效时间、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
本。授权通知书应由资产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资
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资产管理人确认。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
通知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
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的
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
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资产托管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根据授权通知书,
对指令的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表面真实性审核无误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
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有权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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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并且所有付款必备条件具备。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 15:00;对于所有有明确到账时点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在要求到账
时点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
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认购权证行权交易,资产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
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
算公司指定账户。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存款类业务办理支取时,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
理或要求存款行提供上门服务。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
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
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
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五)授权通知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若变更授权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被授权人、联系方式,预留印鉴、
签字样本等),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
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资产管理人并通过电话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
知,自资产管理人收到资产托管人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并电话确认时生效。资产管理
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被授权人更换通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
人不承担责任。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席位使
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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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委托财产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资产托
管人负责办理。
    本委托财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
交收。委托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
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管理人
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
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委托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
算款,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因资产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资
产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中登深圳
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三)资金、证券账目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资金账目和证券账目进行核对。
    (四)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25 将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
产管理人。
                                 十、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违反下列投资限制:
    (1)本计划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完成后锁定 12 个月。
    (2)股票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 0~98%。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当时法律要求的适当程序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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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本组合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如因停牌等原因致使本组合无法在 10 日内调整完毕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在该原因消失后立即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组合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
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资产委托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越权交易,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
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资产托管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于每一估值日后仅根据下列投资范
围和投资限制对资产管理人进行监督:
    (1)本计划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完成后锁定 12 个月。
    (2)股票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 0~98%。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当时法律要求的适当程序后,本
组合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股权分臵改革中支付对价等资
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短期内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资产管理人应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因资产委托人提取或追加委托财产规模且变动规模超过当前组合资产净值 20%
的情形,而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资产管理人与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2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2、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时,应当提示资产
管理人及时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并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对资产管理人的
违规事项,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的监控指标,资产托管人不能完全
保证外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但会尽勤勉义务督促外部数据提供商尽量保证所提
供数据的真实、完整。
    4、因投资政策变更导致的投资监督事项的调整,应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为资产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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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委托财产的估值
    (一)资产净值计算、复核的依据、时间和程序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资产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每月双方
约定的固定日(以下简称‘估值核对日’)对资产净值进行核对。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资产管理人应于每月
估值核对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委托财产净值并以传真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传真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
理人提交资产委托人。
    (二)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委托财产项下所有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停牌股票按停牌前收盘价进行估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合同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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