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 7 月 27 日,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向黄年山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71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黄年山发行 11,690,899股股份、向刘国忠发行 10,355,644
股股份、向鞍山达仁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10,296,299股股份、向苏州钟鼎创业二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 6,196,473股股份、向张桂华发行 5,341,020股股份、向庞柳萍发行 890,170股股份、向张允三发行 741,808股股份、向上海鼎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 479,802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
文件进行。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六、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
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上述批复文件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尽快实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