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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之联: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7-28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
                         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目前正处于审核阶段,根据审核要求,现将最
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措施
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
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03 号文核准,并经深交
所《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1〕380 号文)同意,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自 2011 年 12 月上市以来,公司曾收到 4 份深交所日常问询函,要求就定期
报告中个别披露事项以及个别股东股票账户异常交易等情况进行说明,但公司不
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二、实际控制人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1、监管措施的内容
    2015 年 1 月 6 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监管函》,认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王东辉、吴敏在 2014 年 12 月 23 日至 12 月 30 日期间,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22,4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62%。王东辉、
吴敏在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以及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告
知义务,也未停止卖出公司股票。王东辉、吴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8.1 条的规定。请王东辉、
吴敏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2015 年 1 月 7 日,深交所出具《限制交易决定书》,认为王东辉、吴敏在卖
出荣之联股份达到 5%时,没有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
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卖出“荣之联”股份,违反
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深
交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重大异常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
十五条第三款和《深交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从 2015 年 1 月 8
日起至 2015 年 1 月 22 日止对王东辉、吴敏的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2015 年 4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2015]18 号《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认为王东辉、吴敏在 2014 年 12 月 23 日至 12 月 30 日期间,累计减持
公司股份 22,4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62%。王东辉、吴敏在减持公
司股份比例达到 5%时,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
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未停止卖出公司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
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王东辉、吴敏参加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或深交所
高管培训班。
    2、相关情况的说明
    鉴于王东辉、吴敏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限售股份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解除
限售,为解决个人资金需求及投资需求,同时也为降低因质押股票而带来的资金
使用成本,王东辉及吴敏于所持有的首发前限售股份解禁后,减持部分公司股票。
2014 年 12 月 12 日,公司证券投资部收到王东辉、吴敏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确认函》,拟自 2014 年 12 月 22 日起未来六个月内通过大
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9%,所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35,919,820 股。2014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99)。
    2014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0 日期间,王东辉分 2 次、吴敏分 2 次
累计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22,4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2%。其中,12 月 23 日、25 日及 26 日,王东辉、吴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16,3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1%;12 月 30 日,吴敏减持公司股份 6,030,000 股,减持
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 1.51%。由此公司实际控制人累计减持比例超过 5%。
    减持期间,公司及王东辉、吴敏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提前发布提示性公告,王
东辉、吴敏在每次减持交易当日即通知公司证券部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亦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4-101、公告编号:2014-102);截至 2014 年 12 月 30 日,王东辉、吴敏累计
减持比例达到 5.62%,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03)。
    但由于对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规定及业务规则理解不全面,误将《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
告和公告”对于每增加或减少 5%的规定理解为达到或超过 5%,造成在实际减
持过程中的操作欠严谨,导致发生该等不符合信息披露法律规定的行为。
    3、整改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事后认真学习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及业务规则,并更加严格地遵守上述
规定。
    为更深刻理解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公司还专门
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针对股份减持事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进行
了专题培训。
    此外,实际控制人正积极申请参加最近一期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或深交所组
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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