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7月22日,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荣之
联”)与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保险”)签订《合作协议》。
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概况
荣之联与众诚保险为共同推广双方产品(主要为乐乘盒子产品),共享数据,
共同推进车辆大数据的发展,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就合作达成一致意见,于2015年7月22日签订《合作协议》。
二、合作方情况介绍
1、公司名称: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袁仲荣
3、主营业务:各种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与机动车辆保险有关的其他财产保
险业务;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
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4、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13楼
5、注册时间:2011年6月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壹仟贰佰伍拾万元整
6、该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4年)未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内容:
(1)荣之联通过向众诚保险提供实物或者安装券形式提供乐乘盒子、物料
支持、技术支持及人员培训支持;
(2)众诚保险通过自有渠道进行乐乘盒子的推广;
(3)荣之联及其子公司负责平台运营和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2、结算方式:
(1)荣之联拥有本协议中产品的所有权;荣之联提供产品,不向众诚保险
收取硬件费用;
(2)众诚保险负责产品在约定渠道的推广,包括但不限于宣传、产品配送、
激活等工作,并承担推广产生的全部费用;
(3)在合作中双方各自获取的用户信息归双方各自所有,双方均承诺不将
用户信息用于非法用途,否则将承担全部责任。对通过荣之联产品获取的全部原
始数据,双方共享使用权。共享期限以荣之联数据收集期限为准,不受协议期限
的限制。
(4)如众诚保险需要委托他人进行数据分析/开发,应优先选择荣之联,具
体费用双方另行协商。如众诚保险欲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委托
第三方分析/开发上述原始数据,应提前书面告知荣之联,并保证第三方不侵害
用户个人隐私。
3、签署时间:2015年7月22日
4、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
5、协议生效条件和时间:合作协议于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期满后,
双方如未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
6、违约责任: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向
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如一方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业务政策调整等)决定停止合作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双方
互不承担责任。如荣之联提供实物产品的,众诚保险向荣之联返还荣之联已交付
但是尚未激活的全新产品,未能返还的产品,众诚保险按照市场价格与荣之联进
行结算;如荣之联提供安装券的,众诚保险应当于合作终止后停止继续发放安装
券并且向荣之联返还荣之联已交付但是尚未发放的安装券。
7、争议解决方式:任何基于本协议产生的或与协议相关的争议应由双方友
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议签订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公司的人员、技术均能够保证协议的顺利履
行。
2、上述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各方在车联网领域建立密切的战略合作关系,进
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协议的履行将对公司在车联网领域
的用户拓展及车联网数据服务业务产生积极影响,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金额以
经审计数据为准。
3、上述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上
述协议而对合作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协议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风险的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风险。敬请
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