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协议之补充协
议(二)》并收购北京车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剩余 25%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并收购北京车网互联科技有
限公司剩余25%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遵循了公平原则,
定价合理、价格公允,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没有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并购
买控股子公司北京车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剩余25%股权的相关事项,并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署<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并收购北京车网互联科技有限
公司剩余25%股权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章)
任光明
林钢
高思华
李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