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并收购北京车网互联科技有限
公司剩余 25%股权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协议之补充
协议(二)>并购买北京车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剩余25%股权的事项进行了认真
的事前核查。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该等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平原则,定价合理、价
格公允,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没有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同意将《关于签署<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并收购北京车网互联科技
有限公司剩余25%股权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署《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并收购北京车网互联科技有限
公司剩余25%股权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章)
任光明
林钢
高思华
李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