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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凸匹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7-21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原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多伦”)现已更名为匹凸匹中国有限公司的通知,获悉,在2015年7月6日原多伦投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沪证监处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全文如下:
    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多伦)涉嫌短线交易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股票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香港多伦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香港多伦为多伦股份第一大股东,在2014年4月24日减持前持有多伦股份40,000,000股,占比11.75%。2014年4月24日和5月13日,香港多伦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分别减持各10,000,000股,同时在5月13日减持过程中买入1,000,000股,并于5月14日又卖出1,000,000股。截至5月14日收盘,香港多伦仍持有多伦股份20,000,000股,占比5.87%。香港多伦上述买卖1,000,000股多伦股份的
    交易亏损147,765.3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香港多伦证券账户交易明细,香港多伦时任董事鲜言询问笔录,多伦股份发布的公告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香港多伦作为多伦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减持多伦股份股票的过程中又买入1,000,000股,并于次日卖出1,000,000股,其买卖1,000,000股多伦股份股票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对香港多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公司实施的处罚决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徐晓红,电话021-50121220;张卫杰,电话021-50121080,传真021-50121034),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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