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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城水业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7-20
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洪城水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元(含税);
    ●(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1425 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135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 7月 23日;
    ●除息日:2015年 7月 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 7月 24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城水业”)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5年 6月 12日召开的 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年 6月 13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以 2014年末洪城水业总股本 33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现金红利 1.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49,500,000元;
    2、发放年度:2014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 2015年 7月 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15元;
    5、代扣代缴事项: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425元;如股东的持
    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实际税负为 5%。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3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
    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及本公司直接发放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15元/股。
    三、分红派息的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 7月 23日;
    2、除息日:2015年 7月 24日;
    3、红利发放日:2015年 7月 24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5年 7月 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金红利由洪城水业
    直接派发。
    2、其他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进行派发。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35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日后的 10个工
    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
    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
    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
    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 10%税率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六、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2、咨询电话:0791-85235057;
    3、传真电话:0791-85226672;
    4、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灌婴路 99号    七、备查文件
    1、洪城水业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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