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核查意见
二零一五年七月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对
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查意见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与发行人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律师作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证监发行字(2007)303 号)的要求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最近 5 年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
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进行
了核查,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
意见。
对本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核查意见是根据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
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
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核查意见至关重
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
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2. 在为出具本核查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陕西华泽、陕西星王及星王控股
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
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
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
发生的事实一致。
3. 本核查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公认的律师行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核查报告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董监高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其中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对象为陕西星王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控股”),其余不超过 9 名发行对象目
前尚未确定,待取得发行批文后将通过询价产生,具体包括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
经查阅星王控股工商登记信息及股东会决议文件,其未设董事会,设执行
董事一人,王应虎为其执行董事;其未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王涛为其
监事;王辉为其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设,亦未聘任。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董监高最近 5 年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
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况
经查询星王控股工商登记信息,其成立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成立至今星
王控股未受过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未检索到涉及星王控股、王应虎、王辉和王
涛的行政处罚信息。
经向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和雁塔分局查询并取得了查询结果或证明,王
应虎、王辉和王涛未有违法犯罪记录。
根据星王控股出具的声明,自成立以来,其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根据王应虎、王辉和王涛分别出具的书面文件,其最近 5 年未受到任何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三、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董监高最近 5 年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检索到涉及星王控股的民事或刑事判决书。
根据星王控股出具的声明,自成立以来,其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
根据王应虎、王辉和王涛分别出具的书面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其最近 5
年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如下:
(一) 王辉、王涛、陕西飞达与上海家饰佳诉讼
1. 诉讼情况
根据陕西华泽提供的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陕西华泽全体股东王辉、王
涛、陕西飞达于 2007 年 10 月 15 日与上海家饰佳签订《投资协议》,约定
上海家饰佳向陕西华泽投入资金 15,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 666.66 万元用于
增加注册资本,剩余 14,333.34 万元用于增加资本公积,持有陕西华泽 10%
的股权,同时,王辉、王涛、陕西飞达承诺陕西华泽 2008 年净利润不低于
3 亿元,且承诺陕西华泽 2008 年进行分红。
由于 2008 年金融危机等原因导致王辉、王涛、陕西飞达未履行上述承诺,
上海家饰佳于 2009 年将王辉、王涛、陕西飞达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要求履行《投资协议》的约定、调高其在陕西华泽中的持股比例并要求分
红。
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2 月 11 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
((2009)徐民二(商)初字第 721、722 号),上海家饰佳与王辉、王涛、
陕西飞达达成调解,主要调解内容如下:
(1) 《投资协议》终止履行;
(2) 王涛受让上海家饰佳持有的陕西华泽 10%股权;
(3) 王辉、王涛、陕西飞达受让上海家饰佳截至 2010 年 2 月 11 日止应
得的全部红利以及《投资协议》约定的全部赠股;
(4) 王辉、王涛、陕西飞达应支付上述第 2、3 项的转让款,共计 2.1 亿
元,其中于 2010 年 2 月 11 日支付第一期 5000 万元,于 2010 年 3
月 20 日前支付第二期 6000 万元,于 2010 年 4 月 20 日前支付第三
期 1 亿元;
(5) 若王辉、王涛、陕西飞达未履行第二期付款逾期 5 日,则需按照未
付款金额的 20%支付上海家饰佳违约金;若王辉、王涛、陕西飞达
未履行第三期付款逾期 5 日,则需按照未付款金额的 20%支付上海
家饰佳违约金;
(6) 陕西华泽、陕西华江和王应虎对王辉、王涛、陕西飞达的上述付款
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 上海家饰佳应于上述 2.1 亿元支付完毕后的 3 日内,向王辉、王涛、
陕西飞达、陕西华泽提供调解书所涉股权的工商变更材料,若延迟
履行,则每日应按上述已履行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王辉、王涛、陕西
飞达支付违约金;
(8) 陕西华泽应于上述 2.1 亿元支付完毕后的 7 日内将上述第 2 项确定的
内容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办妥变更登记所需手续,上
海家饰佳、王辉、王涛、陕西飞达应协助陕西华泽履行;
(9) 上海家饰佳将其持有的陕西华泽的 10%的股权转让给王涛,王辉、
王涛、陕西飞达共同受让上海家饰佳截至 2010 年 2 月 11 日时应得
的分红和按照《投资协议》应得的增股,王辉、王涛、陕西飞达向
上海家饰佳支付 2.1 亿元。
2. 履行情况
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11 月 22 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
([2010]徐执第 1610 号),裁定解除对王辉、王涛、陕西飞达、陕西华泽、
陕西华江矿业有限公司、王应虎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将上海家饰佳持
有的陕西华泽 10%的股权转移至王涛名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陕西省工商局”)
于 2010 年 11 月 24 日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2010)徐执字第 1610
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对全部陕西华泽股权进行了
解冻,并按照《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海家饰佳所持有
的陕西华泽 10%股权办理了变更登记。
根据本所律师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court.gov.cn)公开信息查
询结果显示,该案件已经履行完毕并结案。
(二) 星王集团、王应虎与西安融辉诉讼
1. 诉讼情况
根据陕西华泽提供的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星王集团因合同纠纷被西安
融辉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判决星王集团归还西安融辉 52,109,150.34 元,王应虎对星王集团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4)陕民一终字第 00164
号”《民事裁决书》以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5)西中执民
字第 00014-1 号”《执行裁定书》。
根据星王集团、王应虎与西安融辉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达成的《执行和解
协议(20150428)》,星王集团、王应虎应在 2015 年 6 月 20 日 17:00 之
前向西安融辉支付剩余欠款。
2. 履行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15 年 6 月 18 日,星王集团已经履行完毕上
述《执行和解协议(20150428)》的全部支付义务。
根据本所律师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court.gov.cn)公开信息查
询结果显示,该案件已经履行完毕并结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星王控股及其董监高最近 5 年未受
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发行对象星王控股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星王控股董监高涉及 2 宗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该等诉讼已经全部结案,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