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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公告日期:2006-12-30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曾分别于2000年5月10日和2000年8月7日为上海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科)向上海银行借款3000万元、向中国光大银行借款2000万元提供担保。2000年9月25日,本公司就上述担保与上海中科签署了《反担保协议》,约定上海中科以其拥有的胜利股份转配股900万股质押给本公司作为反担保。由于上海中科未履行质押手续,本公司遂于2001年1月3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中科履行有关质押手续。2001年5月11日,一中院作出(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海中科尚欠本公司款项为51016745元。由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已将上述转配股全部抛售,所得款项39684716.85元归至其名下。因此,本公司于2005年2月28日向一中院申请追加申银万国为被执行人。经审理,一中院于2005年4月11日作出(2001)沪一中执字第798号、(2005)沪一中执恢复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案外人申银万国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上海中科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西药业的义务,由案外人申银万国在人民币39684716.85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申银万国不服一中院的上述裁定,于2006年4月26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沪高法)申请复议。沪高法在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并于2006年11月14日公开进行了复议听证。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沪高法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了(2006)沪高执复议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该案的裁定情况公告如下:
    沪高法《裁定书》项下的申请复议人为申银万国,申请执行人为本公司,被执行人为上海中科。
    《裁定书》称:申请复议人申银万国在负有协助义务,且在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了已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追回出售股票的所得款项,由此对债权人中西药业造成的损失,应由申请复议人申银万国承担。一中院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法律,裁定追加申银万国为被执行人,且在股票抛售所得款人民币39684716.85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维持原判。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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