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以下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
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的实际情况,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情形。
二、关于对 2015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
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5 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关于对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
司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等相关规定,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
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且兼顾了公司与股东利益,充分
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同意公司2015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该关联交易遵循
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表决。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 宋华 赵元丽 石金星 王亚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