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四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 业人士。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人员; 关系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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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 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