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平安银行”)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决议有效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并将向普通股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充分尊重和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独立董事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报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
同意本议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公司独立董事:
马林、储一昀、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
20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