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科迪乳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7-16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8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
司由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84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
发行价人民币6.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8,540,000.0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
荐费46,88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421,660,000.00元,已由中原证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 存 入 公 司 开 立 的 广 发 银 行 郑 州 金 水 路 支 行
131041511010000285账号中。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4,680,000.00元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406,98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亚太(集团)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亚会A验字(2015)01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
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支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郑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
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支行
   账户名称: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31041511010000285
   金额:17,029 万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20 万吨液态奶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银行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
    账户名称: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90801880880000163
   金额:3,669 万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科迪现代牧场建设项目(含奶牛)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账户名称: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462010100100663213
   金额:10,000 万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20 万吨液态奶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4、银行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账户名称: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111101013500028397
   金额:10,000 万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20 万吨液态奶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二)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三)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承诺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泽言、于迎涛可以随时到专户存
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对
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
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
的效力。
    (八)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保荐机构发现公司、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专户存储银行仅履行本
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专户存储银行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
管。
    (十)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
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专
户存储银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十一)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
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商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协议可提前终止。
    (十二)协议一式八份,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