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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迪乳业:公司章程(2015年7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7-16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五章 董事会 ................................................................................................................................25
    第一节 董事 ............................................................................................................................25
    第二节 董事会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2
第七章 监事会 ................................................................................................................................33
    第一节 监事 ............................................................................................................................33
    第二节 监事会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9
    第一节 通知 ............................................................................................................................39
    第二节 公告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3
第十二章 附则 ................................................................................................................................43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河南科迪乳业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公司在河南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410000100052600。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840 万股,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ENAN KEDI DAIR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虞城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 18 号;
             邮政编码:4763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34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规范的现代公司治理架构,以经济效益和
食品安全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现代管理为依托,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
同时为全体股东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乳制品、乳饮料、饮料的生产
与销售(凭许可证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由河南科迪乳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河南科迪乳业有限
公司 24 名股东为公司发起人,发起人以各自持有的河南科迪乳业有限公司截止
2011 年 5 月 31 日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全部发行的 19,015 万股股票。公司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科迪食品集团股份       12,755.00        67.08%     净资产折股   2011-07-24
           有限公司
 2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       3,000.00         15.78%     净资产折股   2011-07-24
           发公司
 3          王宇骅            1,046.40          5.50%     净资产折股   2011-07-24
 4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928.00           4.88%     净资产折股   2011-07-24
             公司
 5     上海秉原旭股权投        800.00           4.21%     净资产折股   2011-07-24
       资发展中心(有限
           合伙)
 6          张清海             121.80           0.64%     净资产折股   2011-07-24
 7          李盛玺              50.00           0.26%     净资产折股   2011-07-24
 8          谢进才              39.80           0.21%     净资产折股   2011-07-24
 9          胡中伟              34.80           0.18%     净资产折股   2011-07-24
 10         王金良              31.80           0.17%     净资产折股   2011-07-24
 11         刘新强              30.00           0.16%     净资产折股   2011-07-24
 12         王福聚              23.20           0.12%     净资产折股   2011-07-24
 13         王爱菊              18.56           0.10%     净资产折股   2011-07-24
 14          王跃               18.56           0.10%     净资产折股   2011-07-24
 15         宋崇德              18.56           0.10%     净资产折股   2011-07-24
 16         刘建华              13.92           0.07%     净资产折股   2011-07-24
 17         魏文灿              11.60           0.06%     净资产折股   2011-07-24
 18         张孟春              11.60           0.06%     净资产折股   2011-07-24
 19         张贵春              11.60            0.06%    净资产折股   2011-07-24
 20         张魁众              11.60            0.06%    净资产折股   2011-07-24
 21         张清良              11.60            0.06%    净资产折股   2011-07-24
 22         李学生              10.80            0.06%    净资产折股   2011-07-24
 23         崔少松              10.00            0.05%    净资产折股   2011-07-24
 24         薛奇东               5.80            0.03%    净资产折股   2011-07-24
          合计                 19,015           100.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34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和第
四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形
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行为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达
到如下标准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其中购
买或出售资产时,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第一款所述相关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第一款的相关
规定。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审计或评估,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分期缴
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于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
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
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其中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一般为公司住所地;如有特殊情况,
公司可以另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无法到现场参加会议的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
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
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
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
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及其他主体依法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对表决事项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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