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 7月 1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第八版刊登《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已于 2015年 6月 24日依法裁定受理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债务人长春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长春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 1250号长春内陆港联检大楼 903室,联系人:李响,传真电话:0431-86166756,手机:
15804317042,邮编:130031)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报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长春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方另行通知。
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因公司存在重大不确定事项,公司股票自2015年 2月 17日起已暂停转让,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公司已经进入重整程序,存在因《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5年 7月 11日在《人民法院报》第八版刊登的《公告》
长春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O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