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 2015 年7 月 3 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会议于 2015 年 7月 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5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5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以通讯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关于修改〈宁波
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以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关于签订〈煤炭
运输合同〉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已连续多年为本企业的最大客户之一(现已为“关联方”)—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富兴”)提供煤炭运输服务,而且双方长期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鉴于本公司与浙能富兴 2012年 5月签订的 3年期《煤炭运输合同》(合同编号:2012-FXYS-006)和 2013年 5月续签的 2年期《煤炭运输合同》(合同编号:2013-FXYS-030)已履行完毕。通过新签订合同继续为浙能富兴提供煤炭运输服务是关联交易双方生产经营活动之需要。
鉴于浙能富兴与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及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已就有关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协商一致并准备签订服务期限为 3年(自 2015年 1月 1日起至 2017年 12月 31日止)的《煤炭运输合同》。
监事会认为,面对当前国际国内航运市场持续低迷的经营环境,本次拟签订的《煤炭运输合同》属煤炭运输包运协议,有利于进一步稳定货源,巩固和拓展本公司市场占有份额,提高船舶运输效率,促进经营业务和经营效益的稳定与提高。而且本公司与浙能富兴之间的关联交易属于一般商业交易,交易的价格符合海运市场惯有的定价标准,有助于实现双方资源互补,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监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报备文件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